王子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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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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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1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8日,陈X作为出租方(甲方)与田X作为承租方(乙方)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自2016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共计五年;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等。
上述合同签署后,田X开始使用房屋并交纳房租。

2018年3月11日,双方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载明:因田X单方提前退租造成违约,经双方协商定于2018年3月11日解除原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所有违约金两清,所有房租费用及相关物业、水电、供暖等费用结算到2018年3月15日,相应退款于执照过户完毕及费用缴清后退。违约金为一个月房租,从房租中扣除。

现田X要求陈X返还租赁押金16万元及租金62400元。

二、律师分析

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义务。上述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自愿提前终止合同。该解除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双方亦应按照解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故陈X应按照解除协议约定返还相应的押金和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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