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赵X向XX公司支付100万元,获得XX公司20%的股权,同时赵X向XX公司的账户实际转账50万元,转账备注为“后普股份”。赵X以XX公司未持有自身股权,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认为XX公司构成欺诈。
二、答辩思路
1、依据协议约定和赵X的付款路径可知,《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应为《投资入股协议》。同时,股权登记情况是对外公示的,XX公司并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2、赵X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除斥期间。
3、XX公司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构成违约。
协议中约定总价款为100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事实是赵X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至今未付。赵X没有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所以十朵花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构成违约。
4、赵X拖欠被上诉人大额推广费用。赵X以投资入股协议来达到逃避支付大额广告费的目的。
三、总结
1、办理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时间,即是否过诉讼时效是否过除斥期间
2、着重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诉求与答辩是否符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