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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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关于农民工补充条例有什么

作者:张艺琪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3次举报

一、工伤认定关于农民工补充条例有什么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所以,实践中还是不能忽略补充合同的效力,在出现主合同效力和补充合同效力矛盾的时候,需要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为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张艺琪律师。


张艺琪律师,4年政府工作背景,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0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