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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张园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综合咨询 |6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02民初4023号
原告:许XX,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告:田X,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许XX与被告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35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借给被告20万(196000元通过银行汇款),2012年9月13日借给被告15万,2012年12月17日借给被告5万,以上均是银行汇款、转账方式借款。之后被告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235000元,并写下借条。被告又于2017年1月1日重新写下一份借条,约定月利率1%。被告在写下借条后每月支付2000元,至2020年1月后未支付本息。现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本息未果,遂成讼。
被告田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22日、2012年9月13日、2012年12月17日,原告许XX分别向被告田X转账196000元、150000元、50000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田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35000元,月利息5000元等。2017年1月1日,被告田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35000元,月利率1%。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田X按月利息2000元的标准支付至2020年1月。
本院认为:被告田X向原告许XX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田X还款,故对原告许XX要求被告田X归还借款本金2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月利率1%,故被告应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4000元(2000元/月×37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XX借款本金235000元,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被告田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玉婷
人民陪审员  宋冬保
人民陪审员  孙建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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