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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步法”

发布者:魏凡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781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关系到夫妻双方风险分担和债权人债权实现范围,尤其在以自然人为债务人的借贷关系中经常出现,也非常容易引发争议。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实质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并不明确,而是通过多部司法解释来规定,更迭频繁,显得比较复杂,专业人士有时候尚且迷迷糊糊,更遑论普通老百姓。


有鉴于此,笔者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化繁为简,总结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五个规则。这些规则又呈现出三个步骤,可以进行流程式审查,其间逻辑关系清晰,有助于理解记忆和实践运用。


一步 圈定边界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大面积空白或模糊区域,务实的应对方式是从明确的区域出发,逐渐缩小模糊区域的范围。所以,第一步可以圈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边界: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句】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步 排除错项


边界划定之后,接下来将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排除,继续缩小我们的目的区域。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夫妻约定财产,其二是违法债务。


(一)债权人知道约定财产、合同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句】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串通虚构、赌博吸毒等违法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步  比对特征


经过排除之后,边界以内的范围仍然不全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要根据法律规定所提示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征,按图索骥,检索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该事实,若符合法定特征,则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按照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方面特征。其一是法律行为方面,即债务人的配偶作出明确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导致共同债务直接成立,即: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其二是责任承担方面,若家庭从借款中获益,则配偶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也就是要审查借款用途,即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家庭生活。


(一)夫妻共同签字、配偶事后追认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签字直接导致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似乎无需赘言,实务中不乏判决参照。值得一提的是,如何认定配偶的事后追认?有裁判观点认为,配偶若存在还款行为,则倾向于视为配偶追认了借款,从而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用于共同经营、家庭生活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2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和家庭生活,是三步法中最后一步的最后一个规则,意味着它将存在从明确到模糊的过渡,一半触手可及,一半如坠云雾。


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方面,借款用于“家族企业”经营、借款直接转入债务人配偶账户用于经营,有希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值得注意的是,若配偶存在协助经营的情况(如协助办理贷款用于经营),债务人举债时,即使配偶不知情,只要该借款实际用于经营,就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家庭共同生活方面,债务人子女偿还借款利息[6]、借款用于子女买房[7]、借款注明的用途系家庭收入来源[8]、借款用于炒股且股票收益用于家庭生活[9],均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过以上三个步骤的审查,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将被“一网打尽”。但社会实践纷繁复杂,在圈定边界之内剩余的部分,律师同仁们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设法往清晰地带的方向提供证据、解释论证,尽量靠一靠、跳一跳,努力抓住法官自由裁量的橄榄枝,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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