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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真的不能反诉吗?

发布者:魏凡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201人看过


什么是“反诉”?


在司法考试中曾经有这样一道题目:



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2014-3-43)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可以一眼看出答案,但很多老百姓却常常感觉四个选项都是对的。


这充分说明一个问题:法律是用文字来表述的,法律概念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我们往往不能望文生义,想当然地得出自己的理解,而要结合其他许许多多关联规定甚至法理学说,才能确定法律概念的恰当含义。


以上面这道题目为例,其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反诉”和“抗辩”的区别。它们虽然都经常由被告提出,但内容却有很大不同。简单来说,只有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才属于“反诉”。


那么,怎么去判断我们提出的请求是不是“独立”的呢?可以认为,只有能够单独向法院起诉的请求,才是独立的请求。从独立性这个特征出发,就可以得出正确答案:只有B选项,可以由被告单独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题目中A、C、D选项均不能单独起诉。如果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自己无支付能力”、“请求判决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那将是很可笑的。而A选项,则是属于典型的“时效抗辩”,可以让原告的请求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你可以起诉,但我只要提出抗辩,你就只能败诉。


很多人有疑问了:你们法律人为啥总是那么学究气,“反诉”和“抗辩”区分开来有什么意义呢?同样都是被告在怼原告,怼就完事了呗,还区分这玩意儿,吃饱了撑的吗?


举个例子,甲在诉讼时效最后一天起诉乙,乙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反诉,最终法院支持甲而不支持乙。原因在于,乙的反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再举个例子,千里迢迢从上海赶去成都开庭,想在庭审中狠狠怼原告,结果被法官无情打断:被告,你提出了独立的请求,必须提交反诉状或另行起诉。这时候怎么选?可以当庭提交反诉状,但对方立即获得答辩期,这次开庭必然取消;选择另行起诉,仍然需要多跑两趟,还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的风险。总之,千里迢迢白跑了。


这两个例子告诉我们,独立的请求只能专门起诉,而不能总是嫌麻烦,幻想着到庭上讲几句(抗辩)就完事。如果不把“反诉”和“抗辩”区分开来,就很有可能犯下这种低级错误,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既然反诉如此重要,是不是所有案件中的被告都可以提出反诉呢?并非如此,在我国大陆的理论和实务界中,普遍认为离婚案件不存在反诉。


这种观点的出发点主要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认为离婚属于形成之诉,原告的目的是希望法院通过判决将现存的婚姻关系解除或消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以提出不离婚(感情未实质破裂)的抗辩;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则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同,不存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本诉问题。 因此,离婚诉讼中没有反诉存在的余地。


然而,《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7条、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72条第1项均肯定在离婚诉讼中,可以提起反诉,德国、法国也有相应规定[1]。同样是离婚,我们中国大陆就真的那么独特么?


实际上,现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兵法官早就在2010年撰文指出,在离婚诉讼中否认反诉制度的做法,值得检讨。


相比其他民事诉讼,离婚诉讼中,双方的请求往往更加复杂。既有“婚姻事件诉讼”(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离婚之诉),又有“非婚姻事件诉讼”(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杨法官认为,无论是“婚姻事件诉讼”之间、“非婚姻事件诉讼”之间,还是“婚姻事件诉讼”与“非婚姻事件诉讼”之间,均有反诉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


原告仅提出分割被告的财产,被告提出要求分割原告的财产,即存在于“非婚姻事件诉讼”之间的对抗性请求,此时认为被告的请求属于反诉,应当容易理解。


最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纯粹的“婚姻事件诉讼”中,被告也应当可以提出反诉。


例如,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而被告直接提出撤销婚姻之诉;再如,原告以家庭暴力未由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不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而是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此时,被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同于原告,按照“二分肢说”理论(诉之声明+事实理由),即使离婚的请求(诉之声明)相同,只要事实理由不同,也属于不同的诉讼标的,被告此时其实仍然在提出反诉。[2]


但在实践中,诉讼理论对许多法官的影响似乎并不大。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时,曾尝试以反诉的形式为被告提出财产分割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法官却表示没有必要,或者一脸惊讶。


难道离婚案件的反诉只存在于理论之中吗?也不尽然。


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4018号案件中,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分共同割财产、偿还借款等;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并要求返还笔记本电脑等财产。


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363号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财产损失。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75号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权归原告、分割共同财产等;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承担共同债务、归还彩金。


上述几宗案件,被告的反诉请求均获得法院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这些先例寥若晨星,但时刻闪耀着冷峻的光芒。


既然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国外立法例印证,又有诉讼法理论上的支撑,还有部分严谨的法官在坚持,我们没有理由固步自封。



离婚案件,反诉一下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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