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丽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言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发布者:王晓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516人看过

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而银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购房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故可以认定购房人对车位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