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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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王晓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7次举报

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而银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购房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故可以认定购房人对车位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


王晓丽律师,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逻辑思维严谨,法律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独立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言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