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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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西安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晓丽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租赁该车辆用途为网约车,但因被告并未办理网约车手续,原告无法将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因此收取原告的购车款20700元及定金3000元,并赔偿原告因购买车辆产生的贷款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合同约定具体条款外,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因素,若因一方原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王晓丽律师,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逻辑思维严谨,法律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独立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言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