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被告王某乙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某甲借款40万元。原告通过某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备注“诚意金借款”。同日,被告将该款连同自有资金共100万元转入案外人某公司账户支付项目诚意金。双方签订《资金担保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项目意向金担保,明确200万元意向金中包含原告借给被告的4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1.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涉案40万元的性质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被告辩称该款项为项目诚意金,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在另案中已承认该款为诚意金,现主张借贷属重复诉讼且涉嫌恶意诉讼;此外,被告主张原告及案外人涉嫌合同诈骗,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原告则主张转账备注及《资金担保协议》均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双方存在明确借贷合意,且与另案法律关系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账凭证及《资金担保协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在另案中曾认可案涉款项为借款,现抗辩并非借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存在不同债权债务关系,未达成抵消合意,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主张涉嫌诈骗缺乏证据,不予采纳。因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25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7500余元,由被告负担7300余元。
【律师价值】
王晓彬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捕捉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项目诚意金”及“涉嫌刑事诈骗”为由的复杂抗辩,王律师精准锁定转账备注及《资金担保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夯实了借贷合意的证据链。同时,王律师巧妙利用被告在另案庭审中自认借款的陈述,直击其“禁止反言”的法律软肋,有效化解了重复诉讼与恶意诉讼的指控。其严密的逻辑与专业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法院确认借贷关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