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尔庸,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7年1 2月1 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0万;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 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自2 0 1 7年1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好友,20 1 6年1 2月8日,被告以支付税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并约定月利率为3%,借期1个月,还款日期为20 1 7年1月8日。倍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还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2于20 1 9年6月1 9日前归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IO万元。
二、被告周2于20 1 9年6月1 9日前支付原告周某借款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从2 0 1 7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若被告周2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全部借款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