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A与小B为夫妻关系,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小A向小B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确认欠款金额,承诺2018年1月前归还。一直到双方离婚小A仍未能还款,离婚后小B拿欠条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小A答辩称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出自家庭共同财产,其享有50%份额,其不应承担还款。
法官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原、被告已经调解离婚,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小A与小B属于民间借贷,小B向小A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总结:
婚内夫妻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后以民间借贷诉讼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街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