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嘉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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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买卖合同纠纷|肖嘉豪律师凭法律原则锁定买受人,两名委托人成功免责

发布者:肖嘉豪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317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典型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涵盖交易主体认定、合同相对性适用、货款金额争议、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等多项核心争议。肖嘉豪律师接受周某怡、吴某华、周某某三名被告共同委托,全程代理一审诉讼。最终法院精准区分各方法律角色,认定仅周某某为案涉交易真实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周某怡、吴某华属履职辅助人员,无需承担任何付款义务,成功实现三名被告中两人全面免责,同时大幅降低剩余一名被告的货款及违约金责任。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原告海南某渔业公司向案涉交易主体供应活鱼及饲料,产生持续性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三被告为共同买受人,分工合作完成交易:周某某负责下达采购指令,吴某华负责签收货物、核对销售单金额数量,周某怡负责转账付款。据此,原告诉请三被告共同清偿剩余货款43521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庭审中,三名被告作出区分抗辩:周某某主张案涉交易实际主体为香港某公司,自身仅为实际经营者,同时原告核算的未付货款金额有误,已付款项远高于原告主张数额;周某怡、吴某华则辩称,二人并非交易相对方,仅为香港公司履职人员,周某怡担任出纳、按周某某指令代为付款,吴某华负责现场收货对接、签字核验货物,所有行为均属职务辅助行为,无个人购货、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肖嘉豪律师锚定合同相对性核心原则,结合商事交易习惯、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完整梳理交易链条、区分主体履职行为与缔约行为,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剥离两名辅助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大幅调低欠付货款金额与逾期违约金标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最大代理难点在于原告证据看似完整闭环:手握吴某华签字的销售单据、包含三名被告的工作微信群聊记录、周某怡的付款凭证,足以从表象证明三人共同参与交易,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共同买受人。面对不利证据局面,本案核心代理目标为穿透表象履职行为,区分真实买受人与辅助工作人员,实现周某怡、吴某华免责,同时修正货款金额、调低违约金责任。对此,肖嘉豪律师制定锁定真实买受人、剥离辅助人员责任、运用举证规则减免货款的三位一体代理策略,逐项突破案件争议焦点。

(一)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精准剥离两名被告连带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为多人参与交易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肖嘉豪律师庭审中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层层拆解各方行为性质,清晰划分角色边界。

首先,锁定真实交易核心主体。通过梳理全部聊天记录、交易单据、付款流水,完整还原交易模式:周某某完全掌控交易决策权,独立决定采购品类、数量、交易时间,是唯一发起交易、主导交易的核心主体,具备完整的买卖合同缔约意思表示,系案涉交易真实相对方。

其次,界定吴某华签字行为的法律性质。针对原告以“销售单签字”主张其共同担责的诉求,代理人明确:收货签字、核对货物数量金额,仅为买卖合同履行阶段的辅助履职行为,仅用于确认货物交付事实,不代表个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吴某华全程无独立交易决策权,未与原告达成任何购货合意,原告亦从未向其个人主张过货款,不符合合同相对方的法定要件。

最后,厘清周某怡代为付款的行为效力。商事交易中第三人代为付款属于常态化交易模式,付款行为不等于承担债务。周某怡的转账行为均依据周某某指令执行,属于出纳履职行为,其本人未参与交易磋商、无缔约合意,不能仅凭付款流水推定其为共同买受人。

该套代理逻辑被法院完全采纳,判决明确认定:周某怡、吴某华均系依据周某某指令协助完成交易,无独立交易决策权,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属于适格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货款支付责任,彻底实现两名被告全面免责。

(二)依托商事交易习惯,强化真实交易结构的司法认定

本案无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关系与主体认定完全依托实际履行行为。肖嘉豪律师精细化梳理全部电子证据与纸质单据,还原双方固定交易习惯,形成完整事实链条:周某某通过微信群向吴某华下达具体采购指令;吴某华现场收货、核验货物后签字确认,并将单据反馈给周某某;最终由周某某安排、周某怡完成转账付款。

该闭环交易模式充分证明,案涉交易的发起、决策、最终结算权限均归属于周某某,其余二人仅为执行指令的辅助人员,不具备独立交易地位。通过交易习惯补强事实,有效帮助法庭穿透表象行为,摒弃“谁签字、谁付款、谁担责”的片面认知,精准认定真实法律关系,为两名被告免责提供了扎实的事实支撑。

(三)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大幅减免委托人货款支付金额

本案双方对已付、欠付货款金额存在巨大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4352126元,周某某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3235866元,双方差额高达1416260元。争议核心在于部分款项是否属于原告工作人员的个人交易,与案涉公司买卖合同无关。

肖嘉豪律师严格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提出代理意见: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案涉部分付款为其员工个人交易、与本案无关,理应提交对应证据佐证,而原告及相关工作人员均未完成举证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完全采纳该抗辩观点,采信周某某的货款核算主张,直接将欠付货款本金从435万余元调减至323万余元,为委托人减少111万余元的付款责任,实现重大实体权益减免。

(四)精细化抗辩,调低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针对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诉请按LPR上浮50%标准,自2021年6月10日起计算违约金。肖嘉豪律师结合案件背景与法律规定提出抗辩:双方未书面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且2020至2021年疫情对渔业经营、回款造成重大影响,原告主张的高额上浮比例与过早起算时间明显不合理,请求法庭酌情调低标准、延后起算节点。

法院采纳代理人核心抗辩意见,依法调整违约金计算规则:将逾期付款损失上浮比例从50%降至30%,同时将起算时间延后至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30日(2021年7月9日),有效降低了委托人的长期资金占用成本,最大限度压缩违约损失。

三、案件判决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周某某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23586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1年7月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

2. 驳回原告对周某怡、吴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人无需承担任何货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被告按过错比例分担,周某怡、吴某华不承担任何诉讼成本。

本案最终实现多重胜诉效果:两名辅助人员完全免责、无任何经济负担;核心买受人货款本金直接减少111万余元;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大幅下调、起算时间延后,全面降低委托人履约成本与违约责任。

四、案件实务意义

本案属于无书面合同、多人参与交易的涉港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肖嘉豪律师的代理思路与法院裁判结果,为同类商事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实务范式,具备极高的参考价值。

第一,确立履职行为与缔约行为的区分裁判规则。本案明确核心裁判逻辑:收货签字、代为付款等参与交易的辅助履职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缔结买卖合同、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主张多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必须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明确的缔约合意与共同担责意思,仅凭交易过程中的表象履职行为,无法认定共同买卖关系成立,有效规制了债权人随意扩大追责主体的诉讼行为。

第二,凸显交易习惯在无书面合同纠纷中的核心证明价值。在缺失书面合同、法律关系模糊的商事案件中,碎片化的单据、聊天记录、流水单一证明效力有限,而完整梳理形成的固定交易习惯与闭环交易链条,能够直观反映各方真实角色与权利义务,帮助法院穿透表象认定客观事实,是无书面合同案件中关键的事实认定工具。

第三,明确货款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针对公私款项混同、个人交易与公司交易边界模糊的货款争议,本案确立举证规则:主张部分款项不属于本案法律关系的一方,承担核心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需采信对方合理主张,为同类货款金额争议案件的举证抗辩提供了明确参考。

第四,厘清涉港案件域外证据的程序合规要求。本案中当事人主张香港公司为实际交易主体,但因未依法完成香港商事证据的公证转递、认证程序,未被法院采信。该细节明确了涉港民商事案件的核心程序要求:域外主体、域外证据必须履行法定公证认证手续,方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为涉港案件代理提供了重要程序指引。

第五,体现精细化违约金抗辩的实务价值。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非原告主张即全额支持,律师可结合交易背景、疫情影响、合同约定瑕疵等因素,针对上浮比例、起算节点精准抗辩,能够有效调低违约损失,为当事人大幅缩减资金占用成本,彰显精细化诉讼代理的核心价值。

五、结语

本案中,原告凭借完整的签字单据、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试图将三名参与人员全部认定为共同买受人、判令共同担责,案件初始对被告极为不利。肖嘉豪律师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核心要义,通过梳理完整交易习惯、区分履职行为与缔约行为、运用举证责任抗辩、精细化核算违约金,成功实现周某怡、吴某华两人全面免责,同时为周某某减免111万余元货款本金及高额违约金责任。本案形成的“锁定真实交易主体、剥离辅助履职责任、举证规则减免货款、精准调低违约损失”的成套代理思路,为多人参与、责任模糊的涉港及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成熟完善的实务操作范式。


肖嘉豪律师,广东中山人,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现任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土地纠纷、债权债务
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66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土地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