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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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

发布者:李晓英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373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法院的调查令不是律师调查取证的唯一途径。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19年9月16日,济源市大峪镇乔沟新村村民因在其丈夫张三死亡的待遇问题上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李某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为查清张三的死亡待遇领取情况,2019年9月17日,李某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而济源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以李某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调查申请。


原告李某诉称:2019年9月17日其受本所委派到济源人社局申请调查张三去世后在济源人社局处给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返还款项被人冒领一事,济源人社局工作人员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件和律师事务所专用调查证明等手续后,以其没有直接的调查取证权为由,要求其先获得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才能给其出具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济源人社局以其没有取得人民法院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其调查申请,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故请求确认济源人社局在2019年9月17日拒绝其的调查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被告济源人社局辩称:


第一,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不是其单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条文强调的都是本人有权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情况。李某受他人委托调查第三人的社会保险情况,不属于其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二,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本案中,李某接受的是杜某的委托,其要查询的却是张三的退休待遇情况,且张三已经死亡,所查询的内容涉及继承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及他人个人隐私。为保证公民信息安全,其单位予以拒绝,理由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律师法并未设定其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文是对律师权利的规定,而非是对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单位而言,并不存在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同时,其单位已告知李某可以通过法院来调取相关证据,已保障其相关权利。综上,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李某系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李某调查取证的理由是李某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李某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李某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李某的调查取证申请予以拒绝的行为违法。

                                                                                                   案号:(2019)9001行初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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