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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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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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发布者:李晓英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2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2014年8月31日,刘X与宝鸡XX、翊X咨询签订《合同书》系列文本。其中《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投资金额20万元,投资期限12个月,从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止;投资收益执行月收益16‰,收益支付方式为,首月收益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次月起收益于每月18-20日支付,投资到期随本清;刘X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当日内一次性向宝鸡XX交付全部投资资金;还约定翊X咨询受宝鸡XX委托为本合同项下投资提供连带责任,若到期宝鸡XX没有按时还款,翊X咨询在投资到期后三个工作日无条件向刘X代偿。《投资借据》载明宝鸡XX在2014年8月31日收到刘X的投资款20万元。《利息收益》载明刘X已收到翊X咨询公司支付的第一期利息收益3,200元。《合同书》还包括翊X咨询、XX鹏管理向刘X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翊X咨询、XX鹏管理为《投资管理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为《投资管理合同》债务到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刘X亲自确认并完善先关手续后无条件代为偿还

判决结果:一、被告宝鸡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偿还借款350,000元;

二、被告宝鸡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案件点评:虽为投资,但是不参与管理,也不承担风险,每月收取固定收益,显然民间借贷更适合。

律师提醒:发生经济纠纷,就是与时间赛跑,时间久远,证据缺失,会给案件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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