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英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发布者:李晓英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1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2日,董X签署XXX、XXX(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日,董X签署XXX、XXX向原告申请现金分期。后,原告向董X发放了卡号为62×××01的信用卡,董X在收卡后激活使用并透支消费。自2015年3月起,董X未按期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出现多次逾期还款的行为,且至今仍未予清偿尚欠的欠款本金、透支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任X签署承诺书,为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现申请任X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董X尚欠的本息。债务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共计389955.82元。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大连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7元由原告大连XX负担。

案件点评:董X未按期还款,因此任X签订承诺书,承担保证责任,但此为一般保证,不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要求任X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无论是什么保证,不要轻易去签字保证,轻则陷入诉讼纠纷,重则承担还款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