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
即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个人独资企业有两种可能,其一,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其二,有继承人而且不放弃继承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承。
须注意的是,若继承行为在继承开始后6个月内不能完成的,可能会间接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出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但即使6个月未完成继承,未必会导致自行停业,只是相关,未必因果】
与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等导致股东人数突破50人上限的处理类似,若个人独资企业继承人为两人或以上,且有两人或以上不放弃继承的,则所继承的企业的性质,已经不可能再是个人独资企业,而应可能变更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形式,依有关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办理相关程序与手续。
须注意对比,个体工商户能否变更经营者有客户咨询,买卖商铺时,房东方承诺将名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更名为买受方,并约定不能办妥此事要支付违约金,律师起草的该条款有无效力?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不允许直接更名。
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依《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33条第1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