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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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河南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森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7日 5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2013年2月25日,原告入职被告一公司,任职郑州区域销售部销售主管,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2015年6月,被告一公司将原告的合同转移到被告二公司名下。2016年2月25日合同期满,被告二公司再次与原告续约,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任职郑州区域销售部销售经理。原告的社保费用一直由被告三公司进行交纳。2016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二公司申请休产假,但在法定假期未休完时,被告二公司便要求原告上班,原告被迫于3月1日正式到岗。2017年3月23日,被告二公司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违法将原告由销售部销售经理降级为导购并全郑州区域内通报,原告已于2017年3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EMS快递以书面形式回复被告二公司不同意对其岗位的变更。原告因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津贴等被告二公司一直未进行发放,且被告二公司一直违法扣发原告2017年2月至今的工资及话费、交通费补助。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其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本案由于加班费、交通补助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很难支持。且在工作期间出现问题一定要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免诉讼中无证据证明。

3、建议或意见:本案关于加班费、补助等资料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张森,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法学院毕业后即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8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医疗纠纷、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