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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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73人看过

杭州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伟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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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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