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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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33人看过

杭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伟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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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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