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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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该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77人看过

杭州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该如何认定?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伟丽解答

TL: 

V:

以下几类情形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

这些人员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有的为其提供开设赌场的物质技术条件,有的为赌场组织客源并从中牟利,有的受其雇用从事直接帮助行为,都符合

法律依据: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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