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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彩礼不能要回来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32人看过

杭州离婚彩礼不能要回来的情况有哪些?

杭州离婚案件律师张伟丽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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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离婚时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下列情况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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