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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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哪些方面?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离婚 |271人看过

杭州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哪些方面?

杭州离婚案件律师张伟丽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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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相关规定,抚养费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确定的,合理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正常给付期限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并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而子女有下列情形的,并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的方面包括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之外,还有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停止或额外增加的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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