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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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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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托诈骗量刑标准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83人看过

医托诈骗量刑标准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伟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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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个人的财产。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实际情况是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该地区的执行的一个标准。
那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是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捐款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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