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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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336人看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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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应按其行为性质认定违法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行为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刑罚完毕以后说明其财产来源系合法所得或者系一般违法行为所得的,原判决依然有效,不得改判无罪。

(4)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也应维持原来的判决;如果来源于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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