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在某扩建项目工地驾驶挖掘机,由豆某进行日常管理并发放报酬。2023年8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前,生效判决确认某租赁公司对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豆某的行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随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个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租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十余万元。某租赁公司不服,委托刘志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判决某租赁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十余万元(扣除案外人胡某已支付的3.5万元后)。某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刘志峰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某租赁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李某的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三是案外人胡某与李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及款项扣除问题。某租赁公司主张李某不受其直接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认为一审依据豆某发放的劳务费清单认定月均工资7100余元证据不足,应按行业标准计算;此外,主张胡某代公司达成的3.5万元赔偿协议有效,且该款项应从所有赔偿款中扣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某租赁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其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审依据李某提交的劳务费清单认定其月均工资为7100余元较为合理,某租赁公司未提交反证。关于赔偿协议,因未加盖公司公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胡某有权代理,一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妥,且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扣除3.5万元较为合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一审败诉局面,刘律师精准提炼出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标准计算及和解协议效力三大上诉焦点。在证据组织上,深入剖析劳务费清单的瑕疵,试图推翻一审工资认定;在法律适用上,结合用工主体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法理界限,提出实质性抗辩。尽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但刘律师在庭审中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最大程度维护了某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尽责态度。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