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史某诉称,被告刘某(女)与马某系夫妻,于2020年10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1.8%,被告刘某(男)提供担保。借款后,三被告偿还本金15万元,利息支付至2024年4月底。原告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剩余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刘志峰律师接受三被告委托后,经详细阅卷与调查,发现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49.1万元,存在预扣利息的“砍头息”情形。同时,被告已偿还部分款项,且前期支付的利息存在超出法定标准的情况,超付部分应依法折抵本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借款本金的认定,即是否存在“砍头息”及实际出借金额;二是已支付的高额利息是否应折抵本金;三是担保人刘某(男)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刘志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原告预扣1个月利息,实际本金应为49.1万元;其次,被告前期按1.8%月息支付的款项中,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截至2024年5月底共计8.8万余元,该部分应折抵本金;最后,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依法应视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原告于2024年11月起诉,已超保证期间,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对刘志峰律师提出的部分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49.1万元,扣除已还15万元,剩余本金为34.1万元。关于利息,法院未支持被告折抵本金的主张,但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2.4%重新计算了后续利息。关于保证责任,法院认为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担保人刘某(男)免除保证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女)、马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6.2万余元及后续利息;驳回原告对担保人刘某(男)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二百余元,被告刘某(女)、马某负担三千余元。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扎实的法律功底。面对原告隐瞒“砍头息”的行为,刘律师通过核对账户流水,精准还原实际出借本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刘律师对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理解透彻,成功论证担保人已过保证期间,使当事人刘某(男)成功免责。在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针对利息计算标准提出合法合理的抗辩,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债务负担,体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