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苏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甲公司,在某市某区某路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六千五百元。2023年3月21日,苏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2.2万余元。同年8月,相关部门认定苏某为工伤,停工留薪期3个月。2024年1月,苏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苏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甲公司支付苏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9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余元、伙食补助费四百余元、医疗费2.2万余元及鉴定费六百元,共计14.1万余元。某甲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无需支付上述费用,并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1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苏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金额;二是某甲公司主张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以替代部分工伤保险责任。某甲公司上诉认为,根据工资流水,苏某月平均工资应为六千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4.3万余元;同时,某甲公司已通过某丙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保险可替代部分工伤保险责任,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苏某则认可一审判决,但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月平均工资为六千余元。某保险公司及某丙公司均请求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苏某在二审中认可其月平均工资为六千余元,故某甲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4.3万余元,一审认定有误,予以纠正。关于雇主责任险一并处理的主张,因某甲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劳动争议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的判项;撤销一审第一、六项;改判某甲公司支付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万余元;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甲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一审全额支持劳动者诉求的不利局面,刘律师精准锁定“工资标准认定”与“雇主责任险理赔”两大突破口。在二审中,刘律师通过组织工资流水证据,成功促使劳动者自认实际工资标准,大幅降低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金额。同时,刘律师积极主张雇主责任险的替代效力,虽因法律关系不同未获支持,但为当事人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奠定了坚实的诉讼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