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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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轻判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高某因被列入银行失信名单,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为办理贷款,高某按照他人指示,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某省市场监管全程电子化APP注册成立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申请了相关印章等证件。同年4月19日,高某按照他人安排前往某省某市,在某银行某支行开通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XXXX XXXX XXXX XXXX),并在明知该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该账户及手机号等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证,该账户在被他人使用期间入账资金268万余元、出账资金268万余元,被用于12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接受并转出涉诈资金54万余元。高某非法获利两千余元。2024年5月6日,公安民警告知高某涉嫌犯罪需配合调查后,高某主动到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刑警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高某的量刑情节及处罚方式。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指出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辩护人刘志峰提出,高某系初犯、偶犯,在各阶段口供一致,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给予高某缓刑或单处罚金。法院需对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退赃退赔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以决定最终刑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违法所得两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量刑情节,敏锐指出高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及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为争取轻判奠定基础。其次,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指导并协助被告人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及罚金,有效修复社会关系,极大提升了获得从宽处理的几率。最后,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高效的客户沟通能力。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