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加工厂经营者宋某招用李某从事机械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李某的工资按日结算,日常通过借支生活费的方式获取报酬,年底统一算账结清。2024年5月13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某加工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双方仅为劳务关系,遂委托刘志峰律师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加工厂与李某之间究竟属于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某加工厂主张:双方自始没有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首先,李某工作时间灵活,不受考勤制度约束,不存在上下班时间概念,缺乏人身依附属性;其次,报酬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不符合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规律性特征。因此,双方仅构成临时性工作的劳务关系。
李某则抗辩:其自入职起便受某加工厂经营者及管理人员的指派与严格管理,日常工作需汇报并接受请假审批。其提供的劳动是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由加工厂支付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记录及赔款确认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接受某加工厂的指派与日常管理,且其从事的机械工工作属于该厂业务组成部分,某加工厂亦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上述事实已完全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情形。
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某加工厂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加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加工厂负担。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不利仲裁结果,刘律师迅速梳理案情,精准提炼出“人身依附属性”与“经济依附属性”两大抗辩核心,试图将法律关系向劳务关系引导。在庭审中,刘律师通过质证对方微信记录,力图证明当事人工作时间灵活、报酬支付不固定,有效削弱了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尽管最终因对方证据链完整而败诉,但刘律师在诉讼策略制定、证据质证及法律适用辩论上的专业表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客户后续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风险评估。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