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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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某工程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案获准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4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程设备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王某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原告某工程设备公司了解到二被告可能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风险。为防止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工程设备公司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委托刘志峰律师代理此事。刘志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凭证,确认了4万余元的债权金额。随后,律师协助客户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出具了保全担保保单,并向某县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万余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焦点】

本案作为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核心焦点在于保全申请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具体而言,法院需要审查申请人某工程设备公司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明其享有债权,以及是否存在因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王某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紧急情况。此外,申请人提供的某保险公司保单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全请求的金额是否合理也是审查的关键。刘志峰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保全审查的法定要件,重点向法院阐述了被申请人潜在的履约风险及保全的紧迫性,确保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裁定: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四百余元,由申请人某工程设备公司负担。法院明确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保全裁定的作出,为后续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专业的保全实务能力。面对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准确预判了被告可能转移财产的风险,果断启动保全程序。在证据组织与策略制定上,律师高效梳理债权凭证,并妥善落实保险公司担保事宜,确保申请材料完备合规。在沟通环节,律师精准阐释保全的法定要件与紧迫性,有效说服法官作出保全裁定。其专业、高效的工作成功查封了被告4万余元财产,为当事人后续维权和判决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