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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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赵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该公司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约定人身伤亡责任限额7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保险期间内,赵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砸伤,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赵某起诉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承担70%保险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因未在72小时内报案触发免赔条款承担30%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7.1万余元,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7.3万余元。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刘志峰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某保险公司未对“出险后需在72小时内报案,超时提高免赔30%”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且二审提交新证据证明已在72小时内通过其他方式报案。某保险公司及赵某则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某人力资源公司明知报案时效,且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已及时报案,不应免除其3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特别条款已对72小时内报案及超时免赔30%作出明确约定,且结合一审证据,某人力资源公司对及时报案义务是明知的。二审中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形成时间存在瑕疵,且无法证实报案情况,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由某人力资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卷宗,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在证据组织上,指导客户补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试图证明已履行及时报案义务。庭审中,刘律师从格式条款效力及提示义务履行角度展开专业辩论,主张免责条款无效,力求为客户免除30%的赔偿责任。虽因客观证据不足未能改判,但刘律师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有效维护了客户权益,并为客户后续规范用工及理赔流程提供了专业合规建议。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