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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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刘某等合同纠纷案一审败诉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5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与刘某1因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宅基地补偿安置房产生纠纷。2020年11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宅基地补偿安置房中85平米归李某所有,折合现金60万元由刘某1支付,其余安置权益归刘某1所有。协议签订后,刘某1向李某支付45万元。同年11月28日,刘某1就剩余15万元向李某出具《欠条》,约定于2023年11月28日前还清,刘某2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因刘某1、刘某2未按约支付欠款,李某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刘某1偿还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千四百余元,刘某2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1、刘某2则提起反诉,主张李某系城镇户口无权获得补偿款,且李某在签订协议时多次无理取闹,刘某1迫于压力签订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协议书》并判令李某返还已支付的4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案涉《协议书》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胁迫情形,是否应予撤销;其二,刘某1是否应当偿还15万元欠款及逾期利息;其三,刘某2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李某对案涉宅基地征收补偿享有相应权利,协议约定折价60万元尚属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故对撤销协议及返还45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15万元欠款,清偿期已届满,刘某1应当偿还;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对李某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关于刘某2的担保责任,因其签字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原担保法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刘某1给付李某15万元,刘某2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刘某1、刘某2的反诉请求。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告刘某1、刘某2。面对原告的本诉与己方的反诉,刘律师精准梳理了宅基地历史沿革与分家单等证据,试图证明《协议书》显失公平及存在胁迫情形。在庭审中,刘律师敏锐指出担保方式未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主张适用民法典一般保证规定以减轻当事人责任。尽管法院最终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原担保法判定连带责任,但刘律师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及庭审辩论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