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自2023年5月起在某厂担任机械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13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前,双方已就劳动关系确认经过仲裁及一审、二审程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随后,李某就工伤待遇再次申请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6万余元。某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费用。刘志峰律师接受某厂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李某的日工资标准究竟为250元还是按某厂提供的工资表核算的170余元,这直接影响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二是某厂及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2.3万余元医疗费是否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三是某厂主张追加承保团体意外险的某保险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是否成立,仲裁未追加是否属于程序违法;四是某厂对工伤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认定的异议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某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关于工资标准,法院采信李某主张的日工资250元,折算月工资为5400余元,对某厂提交的工资表不予采信。关于垫付医疗费,因李某主张的系出院后复查费用,某厂前期垫付的手术费未包含在内,故不予扣除。关于追加保险公司,因三方已签订赔款确认书终结纠纷,故不予追加。最终,法院判决某厂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医疗费等共计22.5万余元,驳回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脉络,针对工资标准认定、垫付费用扣除及保险理赔等关键问题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庭审中,刘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试图推翻对方关于日工资250元的主张,并极力主张追加保险公司以减轻企业赔偿负担。尽管法院最终基于生效判决及证据规则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但刘律师在庭审中的专业质证与法律论证,充分展现了其在复杂工伤赔偿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危机处理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