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甲公司系起重机械安装租赁企业。自2022年起,黄某甲以某乙公司名义就某市某区某小区项目向某甲公司租赁塔吊、电梯等大型设备,双方签订数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024年8月,某甲公司与黄某甲确认共产生租赁费146万元。经多次催要,某乙公司代为支付40万元,剩余106万元未付。某甲公司查明某乙公司将案涉项目以扩大劳务分包形式转包给无资质的黄某甲,实为挂靠。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甲公司委托刘志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乙公司与黄某甲共同支付租赁费10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乙公司是否应对案涉租赁费承担给付责任。
某乙公司抗辩称,租赁合同签字人非其法定代表人且无授权,合同对其不生效;案涉工程已分包给黄某甲,实际使用人为黄某甲,其不应承担责任。
刘志峰律师指出,黄某甲借用某乙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加盖某乙公司公章,且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中,某乙公司作为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处登记的人员与合同签字人一致。某乙公司曾通过对公账户直接向某甲公司支付租赁费。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使某甲公司相信黄某甲具有某乙公司的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此外,某乙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黄某甲,应对黄某甲欠付的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借用某乙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结合备案登记表、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使某甲公司相信黄某甲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后果由某乙公司承担。黄某甲作为实际受益人,应与某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黄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租赁费106万元;支付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5万余元,并以10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后续资金占用损失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以“无授权、属内部转包”为由的抗辩,刘律师敏锐抓住“表见代理”这一核心法律关系,通过深度挖掘住建部门备案登记表、对公账户付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被告公章及人员外观足以使原告产生合理信赖。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有力驳斥了被告的免责主张,最终促成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判决两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