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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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梁某与樊某、某公司、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诉讼期间,法院对秦某名下案涉房产进行保全查封。调解书生效后,因对方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裁定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肖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在查封前与秦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取得所有权。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肖某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并终止拍卖。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得执行案涉房产。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肖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肖某主张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梁某辩称,肖某与秦某存在多笔经济往来,转账记录中刻意备注“股权转让款”,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可能,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肖某主张实际占有房屋,但其提交的《居住证明》性质上同属证人证言,需有其他事实印证;其提交的某小区物业费收据系查封后的年度费用,且无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其自2017年即占有房屋。关于购房款,法院调取的转账记录显示肖某与秦某妻子戎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无法排除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往来;且肖某称为购房款的一笔50万元备注为“股权转让款”,结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其已支付购房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主张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需满足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要求交付剩余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所有条件。因肖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占有房屋及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某负担。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案外人肖某主张已支付全额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产的诉求,刘律师精准锁定其转账记录中“股权转让款”的备注瑕疵,以及双方存在多笔复杂经济往来的事实。在庭审中,刘律师有力论证了肖某与被执行人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及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成功引导法院调取关键银行流水。其严密的证据质证与法律逻辑,有效击破了对方排除强制执行的企图,最终助力客户在二审中胜诉,成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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