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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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3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2月8日,杨某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负一、负二层房屋以28万元转让给戴某,并约定若戴某长期无购买意向,杨某有权终止合同并退还20万元及同息。同日,戴某支付20万元。同年5月,戴某又支付10万元。2021年8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约定戴某购买该处四楼房屋,总价100万元。同年9月,戴某支付20万元后未再支付余款。后戴某因资金问题表示无法继续购买,双方就退款事宜进行沟通。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杨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3.4万余元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协商一致解除,判决杨某返还戴某购房款50万元。杨某不服,委托刘志峰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一审法院变更案由并径行判决是否程序违法;二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杨某是否应当返还50万元购房款。

杨某上诉主张,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一审变更案由未释明,剥夺了其举证和反诉权利,且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同时,双方并未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其本意是帮戴某卖房以解燃眉之急,且戴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一审认定合同解除错误。戴某则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房屋买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程序合法。关于合同解除问题,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杨某在戴某要求出具欠条后,积极售卖案涉房屋以解决戴某的款项问题,具有同意解除合同的高度盖然性。因此,一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判决杨某返还50万元购房款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杨某负担。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深入剖析了一审程序的瑕疵与实体认定的偏差。在程序上,敏锐指出一审法院径行变更案由未依法释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与辩论权利;在实体上,通过组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及房屋装修占有等新证据,有力论证了双方系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非民间借贷,且上诉人积极代售房屋的行为并非同意解除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尽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但刘律师在庭审中精准的法律定性与程序抗辩,充分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