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齐某与白某丙系夫妻关系,白某丙于2017年去世。案涉宅基地原由白某丙等人申请取得。2021年4月,某村委会出具《户主变更声明》,载明同意案涉宅基地由白某丙之妻齐某使用,后齐某同意将户主变更为白某甲(白某丙之弟)。同日,某村委会及某部门出具证明,认定白某甲为住宅使用人并享受城改补偿政策。随后,白某甲与某征收部门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货币补偿款共计239万余元,并由白某甲全部领取。
2021年12月,白某甲向齐某出具80万元欠条,承诺于2022年12月偿还。此后,白某甲之妻姬某向齐某转款10万元,剩余70万元未付。齐某遂起诉要求白某甲、姬某偿还70万元及利息。白某甲则反诉主张其对宅基地补偿款分配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欠条并返还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白某甲夫妇共同偿还齐某70万元及利息,驳回白某甲反诉请求。白某甲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齐某是否享有案涉宅基地拆迁补偿份额;二是白某甲出具80万元欠条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应否予以撤销。
上诉人主张,齐某系城市户口,无权取得或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能继承地上房屋补偿款14万余元中的1万余元;且白某甲出具欠条时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误认齐某享有宅基地权利,属于重大误解。被上诉人则辩称,家庭会议已明确补偿款平分,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委会出具的《户主变更声明》明确同意案涉宅基地由齐某使用,该声明与白某甲取得相关证明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时间与内容上具有连续性,一审确认其证明效力符合证据规则。此外,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答复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案涉相关证明已确认齐某系宅基地使用人。因此,上诉人主张签订欠条时存在重大误解,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某要求偿还70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得到终审支持。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房地一体”原则及宅基地继承的法律适用。针对上诉人“城市户口不能继承宅基地”及“重大误解”的抗辩,刘律师巧妙运用自然资源部答复意见及《户主变更声明》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享有合法权益且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逻辑严密,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补偿款性质的错误主张,最终助力客户在二审中全面胜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