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齐某与白某丙系夫妻,白某丙于2017年去世。白某丙生前与父亲白某乙、弟弟白某甲及奶奶王某共同申请并取得某村委会的宅基地。2021年4月,该宅基地被征收,某村委会出具《户主变更声明》,确认白某丙的宅基地由其妻齐某使用,并同意变更户主为白某甲。随后,白某甲与某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宅基地补偿及房屋补偿在内的共计239万余元补偿款。同年12月,白某甲向齐某出具80万元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并于同年10月通过其妻姬某向齐某转账10万元。后白某甲未偿还剩余70万元,齐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白某甲、姬某共同偿还齐某70万元及利息。白某甲、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白某甲出具80万元欠条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及齐某是否享有案涉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权益。
上诉人白某甲、姬某主张:齐某系城镇户口,无权取得或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出具的《户主变更声明》形式不合法且违反强制性规定;白某甲出具欠条系因缺乏宅基地法律知识导致的重大误解,且金额巨大,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齐某辩称:案涉房屋系白某丙夫妇修建,齐某作为家庭成员及合法继承人享有权益;《户主变更声明》系上诉人为领取补偿款主动开具;家庭会议已明确补偿款三家平分,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且已过除斥期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委会出具的《户主变更声明》明确载明同意宅基地由齐某使用,该声明与白某甲取得《宅基地证明》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有时间与内容上的一致性。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答复,继承人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虽未确权登记,但相关证明已确认齐某的使用人身份。因此,上诉人主张签订欠条时存在重大误解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白某甲、姬某共同偿还齐某7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以“宅基地不可继承”及“重大误解”为由的激烈抗辩,刘律师精准把握“房地一体”原则及自然资源部关于非本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确权政策,有力论证了齐某享有拆迁补偿权益的合法性。同时,刘律师通过梳理《户主变更声明》、家庭会议录音及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彻底击破了对方关于“重大误解”的虚假主张。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