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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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宋某劳动争议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宋某经案外人裴某介绍,到某公司承包的某厂区从事墙面粉刷工作,双方约定日薪三百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日工作结束后,宋某在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前,宋某曾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确认用工主体责任,某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有权招用宋某,用工主体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故驳回宋某对某建筑公司的诉请。后宋某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宋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某中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宋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理由包括:双方无隶属关系,宋某可自主选择工作,无用人格从属性;宋某系临时雇佣,可被随时替代,无用工组织从属性;报酬按日结算,无用工经济从属性;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宋某则辩称,双方已达成劳动关系合意,建筑工地工资按日结算符合行业常理,其工作内容受某公司管理支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裁判结果】

某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宋某与某公司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宋某的工作内容系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某公司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某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宋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对方以“劳务关系”为由的上诉,刘律师敏锐抓住建筑工地用工及薪酬结算的行业特殊性,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无组织、经济从属性”的主张。同时,刘律师巧妙利用前案生效判决确认的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形成证据闭环,夯实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基础。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质证,成功促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