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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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8月,某乙公司职工何某与某甲公司职工梁某就猪舍保温门买卖达成口头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设备,交货地点分别为某市某县某养猪场和某省某市某县某养猪场。合同达成后,某甲公司通过其某分公司支付了部分预付款。某乙公司依约将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某甲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24.2万余元。某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某乙公司无合同关系,案涉项目系案外人权某挂靠,梁某系权某雇佣的会计,应由权某承担付款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如何认定,某甲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二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某甲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系权某挂靠其资质,梁某系权某个人雇佣,且某乙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某乙公司则辩称,某甲公司某分公司实际支付了首付款,且某乙公司开具的发票购买方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梁某代表某甲公司,即使存在挂靠,某甲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违约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一审适用当时的法律并无不当。关于合同相对方,虽案涉书面合同未加盖某甲公司公章,但梁某提供的邮寄地址为某甲公司注册地址,某乙公司开具的发票明确载明购买方为某甲公司,且支付首付款的相对方为某甲公司某分公司。某乙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某甲公司接受了货物,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某甲公司主张的挂靠关系及梁某系权某雇佣等抗辩,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需支付剩余货款24.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上诉人以“挂靠关系”及“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试图逃避债务的抗辩,刘律师精准锁定“表见代理”与“实际履行”两大核心突破口。通过组织发票开具、分公司付款备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某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某甲公司。在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地驳斥了对方关于法律适用及合同相对性的错误主张,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