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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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未获支持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李某经案外人豆某介绍,前往原告某公司承包的某市某镇某项目工地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期间由豆某负责日常管理并发放报酬。2023年8月9日,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在此前的另案诉讼中,某法院及某中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某公司将涉案项目机械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豆某,并判决某公司对李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李某系受雇于豆某,双方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也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公司未直接对其进行管理或发放报酬。李某则辩称,豆某实为某公司员工,其工作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且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涉案项目分包给自然人豆某,豆某招用的李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某公司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指出,用工主体责任虽小于劳动关系的责任范围,但包含于其中。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公司对李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面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律师精准切入,从双方缺乏合意、被告不受原告直接管理及工资由案外人发放等维度进行有力抗辩,试图阻断劳动关系的成立。同时,律师结合前案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生效判决,深入剖析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界限,力求为公司规避不当的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尽管法院最终基于违法分包的法定情形判决公司承担责任,但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中逻辑严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志峰律师,电话:13315201518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