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熙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莞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签订合同是否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发布者:陈绍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工程建筑 |420人看过

  不一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鉴于口头合同存在难以举证的不利风险,因此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

  另外,以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除外;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保理合同;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合同;

  (7)物业服务合同;

  (8)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合同;

  (9)居住权合同;

  (10)地役权合同;

  (11)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来源:李律普法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