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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曾红刚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8次举报


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2.《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二、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


2.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3.夫妻离婚后才有探视权的出现;


4.探视权的行使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可以中止和恢复。发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修正后应当恢复。


以上就是有关于离婚子女探视权的知识内容介绍


曾红刚律师,男,汉族,1971年生,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中共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转业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