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XX(化名),48岁,天津居民,因“双下肢麻木伴排便无力2年余”,于2018年3月自驾前往北京某医院就诊。入院时张XX步态自如,能正常步入病房,医院检查后诊断其为胸椎管狭窄症、脊柱后凸等,告知需手术治疗且术后可恢复正常行走,还称该手术从未失败。
2018年3月26日,医院为张XX行胸椎后路相关手术。不料术后张XX出现胸部以下无知觉、大小便失禁、双下肢肌力0级等症状,经诊断为完全性脊髓损伤、完全性截瘫。此后,张XX先后在北京、天津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与并发症处理,但最终仍遗留截瘫、神经病理性疼痛等严重症状,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XX委托我(任微律师)代理其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7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相关费用的诉权。
二、法院审理
(一)证据提交与质证
作为代理律师,我协助张XX整理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各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残疾辅助器具购买凭证、户口本、社保缴费证明等,全面证明张XX的诊疗经过、损害后果及各项损失情况。
医院则辩称,张XX术前已存在脊髓损伤症状,手术是挽救神经功能的唯一方法,若不手术疾病发展也会导致瘫痪,且认为鉴定机构建议的次要责任过高,仅同意承担不超过10%的轻微责任。
(二)司法鉴定
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我代理张XX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明确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同时对张XX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鉴定。经法院摇号确定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
1.医院存在手术记录不完善、沟通不充分、不排除手术操作不慎致脊髓损伤、会诊不及时、术后辅助检查及并发症处理不足等过错;
2.除手术记录不完善外,其余过错与张XX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3.张XX伤残等级属一级,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误工期、营养期均不超过24个月,且需配备多种残疾辅助器具。
4.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质询,我协助张XX跟进质询答复事宜。鉴定机构逐一回应质疑,明确鉴定已充分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特点、手术风险等因素,坚持原鉴定意见,最终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
(三)损失核算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鉴定意见,对张XX主张的损失进行核实:
支持医疗费19197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0元、营养费36000元;
护理费暂计至2026年12月31日为538132.33元;
误工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24个月为120000元;
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26005.5元;
交通费酌定4000元、住宿费酌定33000元;
以上合计XXX.74元,同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律师观点
1.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明确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在与患者沟通、手术操作、术后诊疗等多环节存在过错。尤其是沟通不充分,未明确告知患者胸椎畸形情况、保守治疗风险及脊髓损伤病情,导致患者对手术风险认知不足;且不排除手术操作不慎致脊髓损伤,术后会诊、检查及并发症处理不及时,这些过错直接影响了治疗效果及患者预后。
2.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XX术前虽有疾病症状,但仍能正常行走,术后却出现完全性截瘫,该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过错存在直接关联。鉴定机构已充分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特点等因素,仍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该结论具有充分依据。
3.损失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张XX因截瘫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费用,有明确票据佐证;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损害后果严重亦应得到支持。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可保障张XX后续治疗需求。
4.医方责任比例应依法认定:医院辩称仅承担10%轻微责任无充分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建议的次要责任更符合其过错程度,法院应据此合理确定责任比例。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张XX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酌情认定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
医院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XX各项经济损失XXX.42元(XXX.74元×30%+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22元,由张XX负担14518元,医院负担11364元;鉴定费23450元,由张XX负担16415元,医院负担70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