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Y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业主、海域使用权人,在某港口航道扩建及一期整治工程项目中,使用海域约1800亩进行吹填造地作为投资综合补偿,使用年限70年,免缴海域使用金。项目竣工验收后,Y公司为满足1800亩地填海项目用砂需要,在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继续吹砂填海。至2015年吹填海砂约200万m3,总价值人民币四千余万元。2016年,Y公司委托H公司对其业务进行监管。Y公司的业务经理审批同意后,报H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执行,Y公司向H公司支付管理费。H公司由此涉案。
合规建议
H公司是成熟的房地产管理公司,本身管理制度较为完善,但是仍然出现涉案违法违规行为。H公司成立“非常规房地产”特殊项目法务合规工作组,并对原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进行修订,优化调整委托管理模式。结合项目特点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管理体系进行适当优化,针对不同土地获取方式增加或调整相应管理制度。合规整改过程中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制定相关风险管理制度,针对劳动用工以及财务管理两方面组织风险自查工作,并及时进行整改。
文章来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