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宏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19**********

  • 执业机构: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陕西蒲城某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仵宏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执行程序中,遇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问题。

    代理律师获知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有相关案件在同一法院审理,且审理的争议范围包括了执行案的部分执行对象,于是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

    通过参加诉讼,及时指出了被执行人部分资产抵押无效的意见,该意见得到了法院判决的认可,为下一步继续执行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较少直接对被执行人的异议进行裁决,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能推进执行,而且避免了同一法院就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