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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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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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赔偿欠条是否有效?

发布者:陈纪豹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02人看过

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赔偿欠条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余某,男,有配偶与婚外单身女性龚某同居,2016年7月,龚某实施了流产手术,2016年9月,余某与其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同年11月,余某与龚某约定解除同居关系,余某自愿向龚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余某愿向龚某支付精神损失费8万元。后龚某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支付,余某称前述欠条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问:该欠条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评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余某与龚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建立非法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女方做过人工流产手术,在此情况下,愿意支付精神损失费并出具欠条。余某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出具欠条,不存在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其他干挠等,且欠条系在余某与妻子离婚后才出具,并未侵犯余某妻子的财产利益,也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余某出具欠条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有效,龚某有权要求余某依欠条内容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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