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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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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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和要件

发布者:陈纪豹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84人看过

律师说法: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和要件

(案例简述)王某在淘宝店购买了一个茶杯,付费68元,买回来后,王某觉得茶杯质量不错,但包装粗糙、没有厂家及相关资料,王某觉得商家欺诈,于是要求商家三倍赔偿,问:王某的要求有依据吗?

律师说法: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消费欺诈。对于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有欺诈行为。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的关于欺诈规定,律师认为:欺诈必须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并因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才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此,商家没有虚构事实致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构买,商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

相关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通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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