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交易活动中,合同签订是交易进行的基础,看起来是极为平常的事情;但却成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高频雷区,司法实践中因其引发的纠纷日趋增长,企业稍不注意就会掉进“陷阱”里。
实务中经常发生一类案例是,合同留有空白条款,且没有相关的补充协议,交易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在此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后续发生争议。
【参考案例】
案例一
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宏远酒店的代理人将签字、盖章后的《借款协议》交给杨总,委托杨总代为借款,《借款协议》上载明借款数额是2400万,但出借人和利率均为空白。
杨总持宏远酒店的《借款协议》向孙总进行筹款,孙总自行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并添加利息约定为月息2.4%。孙总签订协议后将借款汇入宏远酒店银行账户。
因宏远酒店未偿还借款,孙总向法院起诉,请求宏远酒店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由于宏远酒店签订的《借款协议》上留有空白内容,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争议。
宏远酒店主张:
宏远酒店的代理人并不认识孙总,没有与孙总洽谈过借款事宜,孙总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协议上的出借人签名、利率是事后添加,该份协议是伪造的。故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孙总主张:
孙总已提供借款协议和支付凭证,且宏远酒店收到款项后正常使用,没有退款或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实际存在。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认定宏远酒店与孙总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宏远酒店向孙总偿还借款本息。
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审阶段认为,宏远酒店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该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宏远酒店的代理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宏远酒店应具有约束力。
本案《借款协议》上出借人孙总的签名、利率虽然是事后添加,但也不影响《借款协议》的真实性。
案例二
当事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
争议焦点:
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保证合同内容系对方签名时添加,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雷鸿鸣主张其与福田雷沃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伪造的。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福田雷沃公司在《保证合同》关键处的改动及单方擅自添加妻子吴燕琼签字,并未征得雷鸿鸣的书面同意,因此《保证合同》是伪造的。
本院认为,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雷鸿鸣主张在一审时申请对《保证合同》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该鉴定申请是由其妻子吴燕琼提出的,雷鸿鸣本人并未提出。吴燕琼不是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港桂公司、龙波、葛义仁主张福田雷沃公司擅自变更《保证合同》,将“乙方”改成“经销商”。本院认为,将《保证合同》中“乙方”改成“经销商”,修改的仅是合同部分内容,乙方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须结合《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整体理解。《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对主合同中经销商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合《保证合同》全文内容,港桂公司、龙波、葛义仁应对经销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通过逐项分析,雷鸿鸣、港桂公司、龙波、葛义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梁建学、苏红秀、雷鸿鸣、桂林市港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波、葛义仁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建学、苏红秀、雷鸿鸣、桂林市港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波、葛义仁的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1. 所谓空白合同,就是在签合同时未将合同条款内容填写完整的合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使用空白合同,在签字、盖章前应确保每一处合同内容都已经填写完整。
根据办案经验,就连合同上的签订日期如果未填写完整,都有可能成为案件中的重大争议焦点,成为败诉原因。在案例一中,即使宏远公司主观上放弃了对出借人的选择,也应在借款协议中填写完整利率约定,不应放任出借人对利率的随意填写。
2. 对于企业签订合同的问题,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是“认人不认章”。
即只要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亲自在合同上盖章,那么即使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这个合同也已经对企业发生效力。
3. 拒签或慎签空白合同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不要随意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处。企业应当在自身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才签字或盖章。
4. 树立风险意识
若合同中某些内容确实需要先留有空白,首先应注意了解该空白条款的内容对合同的意义,区分是否属于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必备条款,了解法律后果。
此外,为防止对方利用合同的空白之处填写对其有利的内容,建议企业根据情况,在空白处写上“无内容填写”、“无”、“此处空白”、“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等字样。同时,应尽快和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空白内容加以明确。
因此,在与企业签合同,尤其是重大合同的时候,最好采取面签的方式,要亲眼看到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且盖章。如果有条件,还可对签订过程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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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