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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购房者拒付首付款成被告 法院:购房者不违约

发布者:李英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110人看过

成都:不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成被告 法院:购房者不违约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11日讯(金牛法宣 记者 彭亮)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合同,过户递件时却被告知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为了“该谁缴纳”的问题,买卖双方发生了争执,卖方甚至以违约将买家告上法庭。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买方并不违约,交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房屋的产权人的义务。二审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

已签房屋买卖合同 却未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王女士有一套位于九里堤附近的房屋,2013年4月,她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70万元。双方还约定,当年4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并在递件当日由刘女士支付首付款35万元。

不过办理过户当天,双方被告知需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这笔钱该谁来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因此,刘女士也未向王女士支付首付款。之后,她被王女士以违约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购房者刘女士不违约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合同中并未对房屋过户所需的维修基金由谁支付进行约定,双方也未能就该问题达成协议。

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按照《合同法》,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同时,“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因而,法院认为购房者刘女士有权拒绝支付首付款,其行为并不违约。

“过户税费”含维修基金? 成都市中院不认可

房主王女士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税费应由购房者刘女士承担,此处的“费”即包括维修基金。

经审理,成都市中院认为,从文义理解,刘丽只需承担交易时产生的过户税费。住宅专项维修金金是业主即王女士应当缴纳的费用,不属于房屋交易时产生的过户税费。成都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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